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邱美芬、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芷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379號 債 權 人 邱美芬 債 務 人 元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芷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債權人除前開准 許部分外,支票號碼STA0000000、STA0000000之支票請求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10年5月10日及民國110年5月24日起算利息,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二紙支票逾此部分之利息,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編號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1 110年4月28日 237,000元 110年4月28日 STA0000000 2 110年5月8日 267,000元 110年5月10日 STA0000000 3 110年5月23日 115,000元 110年5月24日 STA0000000 4 110年5月28日 274,000元 110年5月28日 STA0000000 5 110年6月8日 252,000元 110年6月8日 STA0000000 6 110年6月23日 262,000元 110年6月23日 ST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