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475號 債 權 人 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意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4,3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中所載債務人積欠3,400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