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 債權人
- 林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契約書立約人為林清潭,與本件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095,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2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合作契約書立約人為林清潭,與本件債務人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4,095,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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