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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7號
債 權 人
蘇玉宗即九碩企業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本件請求依據、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諸如契約書等)。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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