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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債權人
億維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劉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鎧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誤繕?因依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示,法定代理人為邱劉秀鳳,今聲請狀當事人欄誤繕為代理人姓名,應具狀更正,

㈠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時?因臺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9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請具狀陳報正確之日期。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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