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周柏成
- 債務人
- 聖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世杰
李姿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柒萬零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壹佰捌拾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壹佰捌拾天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