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 債權人
-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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