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76號 債 權 人 普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信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債務人為黃信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銷貨單及發票買受人為文化年代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