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47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禾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9年05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26023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