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賴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686號 債 權 人 賴婉玉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二者?因依臺端所提出之投資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所載,簽發協議書及借款契約書者皆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而無債務人許鴻紳,請敘明得對其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或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為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 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