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
- 債權人
- 豪順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哲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李依柔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請求代墊貨款新臺幣63,013元、新臺幣158,142元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李依柔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請求代墊貨款新臺幣63,013元、新臺幣158,142元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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