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豪順興業有限公司、葉哲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773號 債 權 人 豪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李依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翰鉅有限公司請求代墊貨款新臺幣63,013元、新臺幣158,142元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