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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
    王榮昌即昌威實業社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31號 債 權 人 王榮昌即昌威實業社 債 務 人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臺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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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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