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丁彥哲
- 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桂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桂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已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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