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899號
- 債權人
- 益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佳
- 債務人
- 陳進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