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 債權人
- 張平翰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平翰為債權人之「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俞嘉恩為債務人公司之「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蓋章確認報價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