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債 權 人 張平翰即不只設計工作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園餐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張平翰為債權人之「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俞嘉恩為債務人公司之「代理人」稱謂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蓋章確認報價之報價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