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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2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昇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辰昇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03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1576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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