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44號
- 債權人
- 陳愛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韋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台端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補正狀所附交易明細及匯款憑證所示,受款人皆為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且聲請狀所附之支票發票人為映畫數位廣告有限公及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均非債務人陳韋誠。按自然人與法人屬不同之人格主體,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如為陳韋誠,應另行提出對其負有債權之釋明文件,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繕本6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