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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債 權 人
李宥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建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寄件人為陞航企業社,與本件債權人李宥康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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