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
- 債 權 人
- 李宥康
-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建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寄件人為陞航企業社,與本件債權人李宥康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57號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寄件人為陞航企業社,與本件債權人李宥康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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