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77號
- 債權人
- 陳昭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宏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