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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4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77號

債權人
陳昭信
債務人
泳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伍萬零伍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參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⑷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⑸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⑹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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