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柏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 債 權 人 張柏雅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鴻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是否有誤?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