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協威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張欽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99號 債 權 人 協威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經查,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已停業,請提出其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聲請人如有債務人訂購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等)應提出予法院審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