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吳彥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 債 權 人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䓌竑即銘億建材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銘億建材商行之負責人姓名「蔡䓌竑」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銘億建材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蔡䓌竑」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 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