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吳義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 債 權 人 易而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若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初乳營養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