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364號 債 權 人 張晉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黃孝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之請求金額,及原因事實中借款及墊付工程款分別記載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萬」元」,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壹佰柒拾參「萬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並陳報債務人借款金額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墊付債務人工程款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如雙方簽立墊付契約書影本)。 ㈣確認債權人為「張晉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匯款 單匯款人為蔡育蓉不相符,而張晉明僅為代理人)。 ㈤提出109年4月20日收款人戶名寰宇企業社之匯款單影本。(因狀附匯款單影本無匯款金額)。 ㈥確認「黃孝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