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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債權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清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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