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3號
- 債權人
- 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維彥
- 債務人
- 美興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⑵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⑶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