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廖柏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488號 債 權 人 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翔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 內補繳,該裁定業已於同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