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麗華、宏昌鋼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50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麗華 債 務 人 宏昌鋼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智宏 債 務 人 黃秀文 債 務 人 黃陳銀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參萬陸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柒佰萬元②新臺幣肆佰萬元③新 臺幣貳佰肆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④新臺幣貳佰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①②③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④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①②③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④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