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彥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57號 債 權 人 王彥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凱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法院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林揚壹」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新凱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釋明得對「 林揚壹」為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 ㈣陳報請求金額74,869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