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5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 債務人
- 生活大師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