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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6 日

債權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抑或為「大昇企業社」?因臺端所附估價單為大昇企業社,與債權人不同,並釋明二者之相關聯。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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