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大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786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綠坡庭大樓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 所」抑或為「大昇企業社」?因臺端所附估價單為大昇企業社,與債權人不同,並釋明二者之相關聯。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