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6號
- 債權人
- 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義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浚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6,47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6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浚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6,47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