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杜義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1806號 債 權 人 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義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浚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新臺幣6,478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