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617號
- 債權人
-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源
- 債務人
- 群賀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睿騰
一、㈠債務人群賀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賴睿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