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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鄒采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弘悅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9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5072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聲請狀頭積欠工資不符)。

㈢陳報請求金額75727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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