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55號
- 債權人
- 陳昭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悅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59,885元之計算式為何?(請列舉每月薪資、資遣費計算等)
㈡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敘明債務人謝昀夏於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月31日向債務人借款新台幣……,此與台端聲請工資給付不相符,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欄。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弘悅國際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0年09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10075507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台端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與債務人間之雇傭關係,請提出雇傭契約或相關勞保局薪資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