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謙浩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凱婷、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89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邱欣慶即慶美國際商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慶美國際商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慶美 國際商行非「邱欣慶」所獨資,惟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責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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