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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皇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天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保養費用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因依狀附維護保養報價單客戶名稱為祥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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