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債權人
總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姬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或契約書影本,依狀附出貨單所示抬頭為丁戊電料有限公司)。

㈡確認請求原因債權人依「票據關係」及買賣關係向債務人請求246985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