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142號
- 債權人
- 黃瑞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璟締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聲明是否為「連帶給付」?
㈡表明債務人邱閎圻之住所,並提出其(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內所列黃敏芳之身分是否僅為璟締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抑或為本件債務人?如為後者,應表明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