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沈冠宏、沈倖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沈冠宏」擔任一般保證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