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沈冠宏、沈倖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事實及理由之陳述「沈冠宏」擔任一般保證人是否正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