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4號
- 債權人
- 通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子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阡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133,573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