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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6號

聲請人
賴明弘(即勝吉漆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文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賴明弘所經營勝吉漆料行購買油漆,積欠貨款67,442元未給付,經催討仍拖延清償,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情,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應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對相對人有請求權存在。聲請人固據提出標明「勝吉」之送貨單、網路對話訊息等資料以為釋明,惟勝吉漆料行係一獨資商號,負責人為徐巧築,而非聲請人賴明弘,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依網路對話訊息內容觀之,似指相對人與勝翔油漆行間之貨款關係,亦與聲請人聲請意旨不符。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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