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顏富田
- 原告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之印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453號 債 權 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騰駿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部分未蓋債權人之印文(即公司之大小章),應具狀補呈,又臺端聲請狀內聲請原因事實欄內發票總金額應為新台幣3,338,514元(以後附發票加總金額),聲 請人誤繕為新台幣3,338,515元,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 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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