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謝進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868號 債 權 人 久大金屬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泰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