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建松
- 當事人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聲請對於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0號 債 權 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正緣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前者,並應表明其請求依據且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㈡補正債務人正新商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已對債務人催繳費用之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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