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4873號
- 債權人
- 微風場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姸
- 債務人
- 靜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SHIZUHIRO OKETANI即桶谷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