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債 權 人 張耀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育興即仟億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為張耀天是否有誤?確認本件債權人、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㈡陳報債務人申請資金到位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㈢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為何。」,該裁定於110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債權人未為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