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鐘鑫忠
- 原告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6號債 權 人 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威震工程有限公司租車費對帳單債務人未付金額新臺幣81,481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㈢提出民國108年10月、11月、12月、民國109年1月之威震 工程有限公司之租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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