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洪達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0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才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一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7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 陳一中簽立二張支票總金額30萬元不相符) ㈡提出王惠美為陳一中之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因附屬契約書 王惠美為陳一中之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