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多田鋁業有限公司、林秋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4號 債 權 人 多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 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八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凱飛